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回购注销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
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
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相关行权期
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
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
财务稳健性。本公司已制定《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有助于保障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控。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范辉 邹兆麟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回购注销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
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
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相关行权期
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
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
财务稳健性。本公司已制定《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有助于保障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控。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范辉 邹兆麟